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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龄城镇居民医疗,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4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龄城镇居民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龄城镇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已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大龄城镇居民,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龄城镇居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变更时,原保险待遇自变更之日终止,参保缴费年限互不视同,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应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