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威政发〔2008〕10号)和《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威政发〔2007〕5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起付标准计算问题。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二、关于年度内缴费不足一年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一年的,年度内,医疗保险待遇按实际缴费月数计发。基本医疗待遇(3万元以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年度实际缴费月数÷12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大额救助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其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年度实际缴费月数÷12个月。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全市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含大学生)统一执行上述规定,按实际缴费月数折算医保待遇。
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一年的,免偿期满后享受其他参保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门诊特殊医疗个人先自付部分的问题。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慢性肝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置特殊医疗个人自付部分,其他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处理。
四、关于退休人员纳入居住地管理问题。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居住手续时,应先将参保人员年度内已经发生的费用在参保地结清。因经办原因造成多次收取起付标准的,由居住地经办机构负责清退。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