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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2/28 修改:2012/2/28
隶属:法律法规 点击:1557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威劳发〔200754  20071022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自2007510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自200791日实施。为妥善处理好2007510日至831日期间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参保职工在510日至831日期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威劳发〔200736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实际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二、关于孕期检查费

    参保职工于831日前怀孕的,其510日后发生的孕期检查费用,由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实际检查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三、关于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在510日至831日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实际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四、关于生育补助金

    参保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补助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于2007510日后生育的;

(二)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的;

(三)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五、关于其他问题

(一)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欠费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补齐欠缴生育保险费后,职工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予以办理。

(二)“生育引起疾病”是指分娩直接引起的疾病,不包括妊娠引起的疾病。

(三)参保职工要求特殊医疗服务的,超过定额标准以上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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